西南交通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2022-01-23 02:34:43华夏高考网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本细则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时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院。

2、申请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第二批申请的毕业生请提交就业合同书)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程序。(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6月10日(第一批)或12月10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2)学校复审。学校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于6月30日(第一批)或12月31日(第二批)将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4、资金拨付。学校将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代偿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条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1、建立西南交通大学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2、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汇总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峨眉校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