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
2021-12-19 03:24:00华夏高考网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元综合评价人才选拔新模式,南京师范大学决定于在江苏省内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计划
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3%。
二、招收对象及报名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对象为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综合素质优秀的江苏省高中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每学期期末均位于年级同科类学生中前20%,且学业水平必测科目为3A1B1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积极践行*,中学阶段在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志愿服务、爱心奉献、见义勇为、励志求学等方面事迹特别感人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者。考生须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我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可获得考试资格。
报考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不得同时报考南京师范大学自主招生,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只可在两类考试中选择一类进行考试。
三、招生专业及专业计划数
专业名称 | 科类 | 计划数 | 专业名称 | 科类 | 计划数 | |
秘书学 | 文科 | 2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理科 | 4 | |
文化产业管理 | 文科 | 3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理科 | 3 | |
社会工作 | 文科 | 5 |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 理科 | 5 | |
行政管理 | 文科 | 5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理科 | 5 | |
经济学 | 理科 | 2 | 汉语言文学(师范) | 文科 | 2 | |
人力资源管理 | 文科 | 5 | 历史学(师范) | 文科 | 2 | |
管理科学 | 理科 | 3 | 英语(师范) | 文科 | 2 | |
应用心理学 | 理科 | 2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文科 | 2 | |
金融数学 | 理科 | 2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 理科 | 2 | |
软件工程 | 理科 | 4 | 物理学(师范) | 理科 | 2 | |
电子信息工程 | 理科 | 3 | 化学(师范) | 理科 | 2 | |
生物工程 | 理科 | 4 | 生物科学(师范) | 理科 | 2 |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理科 | 3 | 地理科学(师范) | 理科 | 2 | |
旅游管理 | 文科 | 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 | 理科 | 2 | |
测绘工程 | 理科 | 5 | 教育技术学(师范) | 理科 | 2 |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文科 | 4 | 学前教育(师范) | 文科 | 2 | |
网络与新媒体 | 文科 | 2 | 小学教育(师范) | 文科 | 2 | |
合计 | 102 |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4月1日至4月15日(4月15日24时关闭报名系统)。请登录南京师范大学报名网站:http://add.njnu.edu.cn,按网上要求注册、填写报名信息,打印《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报名表》,核对无误后须由考生本人签字。
(二)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所有书面报名材料须用A4纸装订,于4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南京师范大学学工处招生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材料”字样,所交申请材料恕不退还。考生可通过南京师范大学报名系统查询材料寄达情况。中学可将考生报名材料统一汇总邮寄。考生书面材料及装订顺序具体如下:
1、经中学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后生成)。
2、高中阶段每学期学习成绩及年级位次汇总表、及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汇总表、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须为原始材料的复印件且中学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个人陈述,内容包括个人简介、自我评价、个性特长、报考专业的认知,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等,字数在1000字左右(个人亲笔书写,题材不限,不得使用复印件)。
4、学生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学生提供高中阶段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文学创作、志愿服务、社团活动、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及高中阶段获得各类奖项情况。所在中学也可如实提供学生在综合素质优秀等方面的写实性材料。上述材料须经所在中学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6、申报学生的获奖情况,成绩排名等情况须经中学公示无异议后,提供中学公示证明材料。
五、选拔程序
(一)资格审核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根据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考生能否获得面试资格。(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初审结果将于4月30日前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示。
(二)缴纳费用
初审通过的考生须通过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考生须缴纳测试费共计人民币60元/人。缴费成功后,用A4纸打印《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确认表》,核对无误后,请考生本人签名,此表将作为考生考试报到的必要凭据。
(三)考核安排
我校定于6月12日进行综合评价录取面试考核,具备面试资格的考生携带《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考试确认表》、本人身份证于6月11日上午8:30-11:00到我校仙林校区广乐楼音乐厅办理面试报到手续。具体考核事项如下:
1、对于自愿选择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质测试的考生进行体质测试(测试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另行通知)。
2、综合素质面试考核分为文科综合与理科综合两类。
3、对于申请师范专业的考生,需要加试教师职业素养,进行5分钟的讲台体验活动。
(四)入选资格认定
综合评价合格考生的资格认定将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数不超过2倍比例确定。若参加面试考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15%,则面试合格人数控制在面试人数的85%以内。
(五)名单公示
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合格考生名单经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于6月22日前在学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
六、综合评价维度及评分标准
(一)高考成绩占50%。
其中,高考语数外三门投档成绩占40%,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占10%。具体每门等级折算为:A+等级5分,A等级3分,B+等级2分,B等级1分。
(二)我校面试考核成绩占20%。
(三)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四门必测科目成绩占10%。四门必测科目,一门A等级为2分,二门A等级为4分,三门A等级为6分,四门都达到A等级为10分。
(四)综合素质评价占20%。其中,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占10%,学校特色考察占10%。
1、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具体折算方法为: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每项等级折算为:A等级2分;B等级1分;C等级0分、D等级0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均拿到合格等级加2分,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等级为0分,拿到3A3合格等级为10分。
2、学校特色考察:学校招收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优秀学生。学生可提供高中阶段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文学创作、志愿服务、社团活动、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及高中阶段获得各类奖项情况。我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分。分值在初审时予以公示。
七、录取政策
凡获得南京师范大学综合评价录取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所报专业符合学校选科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并且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
(二)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为(高考成绩/480)*40+两门选测科目成绩(满分10分)+(我校面试考核成绩/100)*20+四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满分10分)+综合素质评价(满分20分)。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三)符合综合评价条件的考生,须按照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及计划分文理科填报高考志愿,否则不予享受综合评价招生优惠政策。
(四)体质测试优秀者
为加强对中学生体质健康的引导,我校将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选择部分项目对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体质测试。此项测试由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对于体质测试成绩为优秀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考生,进档后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测试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影响综合评价认定结果。
八、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南京师范大学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坚持程序公开、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对综合评价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
(三)学生及其所在中学等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必须属实、齐全。有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学校将把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综合评价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九、联系方式
招办邮箱:zhaoban@njnu.edu.cn
电话:025-83720759传真:025-83598534
纪委监督电话:025-85891511
地址:南京师范大学学工处招生办公室(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18号楼105室)
校区邮编:210097
十、其他
本实施方案以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发布为准,并由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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