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2022-12-14 07:21:26华夏高考网为规范学生转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就读一学期以上的普通本、专科一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特长类
1、确有特长,经学院核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兴趣类
2、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有利于个人发展的;
(三)特殊困难类
3、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特殊情形类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6、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7、学生创业所需。
8、服兵役退伍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体检无专业受限情况;
2、取得原专业所开通识教育必修课课程的全部学分(不含补考)。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入学以来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不低于90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提前批次录取、定向(定单)、委培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的;
5、音、体、美等特殊专业和普通专业互转的,音、体、美等特殊专业互转的;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专业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转专业审核小组,研究、审核学生转专业事宜。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成员: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科技产业处负责人
第五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系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7周,根据办学条件,经系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后,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全院各专业可转入计划汇总后于第一学期第18周在学生处网页公布。
(一)特长类、兴趣类转专业程序
1、学生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并填写《运城学院学生调整专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高考录取时专业接受的文理科原则填报,并将个人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竞赛获奖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等体现专长的相应成果原件附后,于第一学期第18周经转出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各转出系主要审核学生是否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2、转专业审核小组第二学期开学前研究确定具有明显专业特长的学生名单。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进行审核,并于第二学期开学前将成绩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名单交学生处。
4、招生就业处对学生处送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按照拟转入专业分类,根据高考录取分数从高往底排序(如涉及文、理科及各省分数不同情况,则按录取时省招办划定的分数线统一折合)。排序结果于第二学期开学前交学生处。
5、学生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各系接纳计划,根据教务处成绩审核结果,在优先保证符合特长类条件的学生转专业的基础上,按照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学生高考成绩排序,研究、确定转专业名单,将审核结果(包括特长类学生审核结果)在本周予以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转专业结果通知相关系,由相关系通知学生本人。
7、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到学生处领取转专业循环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医院诊断书必须为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2、学生本人持《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审核同意后交学生处。
3、学生处报院学生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
4、学生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学生处予以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转专业结果通知相关系,由相关系通知学生本人。
6、学生本人到学生处领取转专业循环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特殊情形类转专业程序
修订为:
符合第一条5、6款的,学院在征求学生本人同意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因创业所需或属退伍复学转专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专业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关专业。
(四)各类转专业情形遴选顺序
在集中转专业过程中,以上各类转专业情形遴选顺序如下:特殊情形类,特殊困难类,特长类,兴趣类。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修过的课程应补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分统计按转入转业要求进行,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八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
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九条本规定如因国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的情况,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条在转专业过程中,如相关工作单位或工作人员因不按时作业,或未按规定程序作业,或审核不严,或徇私舞弊,导致学生转专业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学院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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