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1-07-17 09:41:20华夏高考网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Xiangn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学校现设有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科学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表演艺术、电子组装技术与设备等7个专科专业,面向湖南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国标代码:14495,省内院校代号:4737)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18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领导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职高对口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成绩认可各省专业联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师范教育类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无残疾,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0米以上。

  第十六条 执行湖南省及相关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各相关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各相关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各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联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六条 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各科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各类短线自考本科,成绩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条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xnyesz.com;招生就业处网址: http://www.xnyesz.com/zsjy;招生办公室信箱:xnyeszzjc968@126.com;招生咨询电话:0735-2295666 传真电话:07352839525 邮编:4230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我校普通高校专科招生工作。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