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1-07-17 09:42:15华夏高考网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海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院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3875
第五条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邮政编码:571127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海南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办学特色: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培养经济管理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现有在校学生8000多人,有36个专业(方向)面向全国26个省份招生。学院大力开展校企合作,现建有107个校内专业实训基地,164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24个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与中德诺浩集团、海南金光集团、洲际酒店集团、海南逍遥旅游集团、海南光明会计人才优配管理公司等企业合作,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近年来,学院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在稳步提升,先后荣获了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学院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韩国南首尔大学、俄罗斯后贝加尔国立大学、台湾大同技术学院等境外二十多所高校开展合作,每年选派大批学生外出学习交流,拓展学生的视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根据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条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在高中阶段品行优秀;在文艺、体育方面有特长;在高中阶段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专业调剂: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原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和兼顾专业相关单科成绩。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但在录取前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作专业调剂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语语种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
我院原则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除应用俄语、应用韩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本校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省份录取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退档原则:没有填报我校志愿者;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者;经电话征求意见,考生或考生家长答复不读者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1、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者。
2、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请色盲色弱,听力、嗅觉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高尔夫服务与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以上专业同时要求考生无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疤麻、纹身等。身体无残疾、无狐臭,无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HBsAg阳性等。
3、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高尔夫服务与管理、酒店管理、文秘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公共教学部文秘(商务方向)专业每生每年4950元;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其它专业均为每生每年57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与中德诺浩合作培养,另收培训费每生每年485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书本费:按学年收取,多退少补。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为特殊贫困3500元/人/年和一般贫困2500元/人/年两个等级。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人/年。5、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奖励5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的奖励2000元/人。6、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年。7、
海南省奖助学项目: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年。
学校奖助学项目:1、学院奖学金:学校对学习成绩和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1000元/人/年。2、优秀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奖励标准分为5000元/人、3000元/人两个等级。3、勤工助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4、“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5、学校扶贫助学基金: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的学生根据贫困、受灾情况给予学费10%-30%的补助。6、特困毕业生减免学费:每年学校给予烈士子女、孤儿、就业困难等特别贫困的毕业生减免当年一半学费。7、临时生活补助:学校给予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
社会企业奖助学项目:金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三个等级。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海南经贸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符海平
监督电话:0898-65911255
电子邮箱:hnjmjj@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8-60831388
传真号码:0898-65922033
电子邮箱:hnjmzs@126.com
学校网址:www.hceb.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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