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1-07-17 13:21:02华夏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

  第四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37号

  第五条 学校简介: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52年,至今已有62年办学历史。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在校生近5200人。

  学校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校园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校内建有演艺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和实验实训楼等教学场馆。学校拥有计算机900余台,数码钢琴300台,立式钢琴250台,扬琴、古筝、管乐等中西器乐数百件,藏书32万余册。仪器设备水平与藏书量均居于省内同类院校前列。学校设置学前教育、音乐教育、英语教育、空中乘务四个专业。是黑龙江省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研究基地、黑龙江省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培训基地、哈尔滨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哈尔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基地。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范围:黑龙江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此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身体限报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由院校择优录取。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空中乘务

  第十六条 关于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定:

  音乐教育专业:文理兼招,专业课使用黑龙江省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课(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关于省内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录取规定:此专业男女生不限。考生必须通过我校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未取得此专业面试合格证的投档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hayouzhuan.com

  招生网站:http://zs.hayouzhuan.com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7900509、86371767、18946052804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