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2023-07-24 22:37:18华夏高考网

常住户口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一套住房对应的一个门牌号只能登记一户。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三、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户籍受理办理层级及所需材料规范要求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出生落户。

新生婴儿落户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1岁以上婴儿落户时需提供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1.婚生婴儿申报户口。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提交随父或母落户一方户口簿。

2.非婚生育的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原则落户在母亲户内,申请在父亲一方落户时须提供亲子鉴定书。

3.无出生证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亲子鉴定书。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婴儿可在婴儿的?父母或者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

5.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户口登记。其中,女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女方部队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户主为其所生子女。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

6.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集体户口卡(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学生证、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

7.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

夫妻均为集体户口或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户口可在集体户口上进行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社区家庭集体户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出生医学证明》。

8.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

(一)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在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父亲或母亲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单位公章的翻译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9.父母一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可以在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随父落户一并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10.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11.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

所需材料: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申报人到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登记。

2.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注销。

所需材料:户口簿、入伍通知书。

3.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

一是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由学校凭批准其入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出具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在批准入伍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二是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户口仍在原籍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由本人、父母或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在批准入伍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三是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学生,应当在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安派出所可依据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将注销户口通知书送达其父母或者户主,让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4.定居港、澳、台注销。

所需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

5.出国注销。

所需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外事办的翻译原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但未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注销登记,逾期半年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注销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