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公布: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活动方案

2021-12-31 06:57:07华夏高考网

《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4月15日,是党的十九大后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日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18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开拓*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良好氛围。

根据安排,各地各部门将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举办国家安全法主题法律知识竞赛,推送国家安全法宣传资料等,推进全国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大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

通知强调,深入开展经常性学习宣传。将国家安全法治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宣传广泛覆盖社会公共场所,使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

通知要求,突出做好重点对象的国家安全教育。做好国家工作人员普法教育,把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加强考试考核,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青少年开展国家安全主题活动,积极利用各类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增加基地法治教育中的国家安全法主题内容和活动。

通知还对创新国家安全法治宣传形式提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发挥全国各级普法网站、两微一端的优势,制作、播发专题页面、主题图文、H5、视频、漫画等国家安全法治宣传内容,形成网络普法声势,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通知指出,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是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全民普法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注重宣传实效。举办集中宣传活动要坚决防止和杜绝走形式、讲排场、走过场,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安全法》什么时候通过和生效的?

新的《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以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有哪些?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 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 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 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反恐怖主义法》什么时候生效的?

《反恐怖主义法》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在反恐怖主义中义务和权利?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间谍法》什么时候通过和生效的?

《反间谍法》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1)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5)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6)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7)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