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谈收入分配改革,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2021-08-16 17:47:53华夏高考网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2月,北京、天津、深圳、湖南、海南、西藏这6个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收入分配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钱袋子”。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央企薪酬制度改革尘埃落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推进在即。在收入分配改革提速的当前,占劳动者主体的非国企和体制外人员的“钱袋子”又会怎样呢?

最低工资增长目标预计完成

不要小看最低工资,虽然它的变动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公益性岗位、低端制造业基层员工和劳动技能比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但就像央行基准利率一样,反映出的是整个社会的用工和收入门槛。一般来讲,无论是幅度还是频率,最低工资上涨与社会整体工资上涨是相对一致的。

促进就业规划(2011-)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这个目标预计是能顺利完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厅长吴顺江说,关键是如何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据统计,2011年和2012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分别为22%和20.2%,2013年这个数字则为17%,截止到7月25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4.2%,均超过13%。因此,完成任务顺理成章。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吉林省委副主委王欣认为,最低工资上涨幅度一定要超过CPI,只有这样才能让普通劳动者真正受益。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控股集团总工程师黄作兴也建议,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依据应该是保障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很多省份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扣完后两项所剩无几,效果大打折扣。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维科家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杨晓霞说,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不断调整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反过来,更多的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也能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农民工欠薪还需治本

以重庆农妇熊德明向总理求助讨薪为标志,我国从2003年底掀起了清理欠薪风暴。虽然国家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欠薪现象还是屡打不绝,尤其最近几年甚至愈演愈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说,每到春节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都还是一个热点话题。这种丑恶现象屡打不绝的首要原因就是转包制度:一项工程项目层层转包,最后才转到包工头,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包工头拿不到工钱,更不要说农民工了。

“另外,许多施工企业只在年终或工程完工时集中结算,平常只给工人发一定数额的生活费。”郭乃硕说,“要治本,就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这样即便拖欠也只是一个月的工资。”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规定了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但从目前情况看,执行仍然不力。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州晚报》雪君工作室主持人郑雪君说,从工作室接到的投诉看,拖欠工资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于企业主“跑路”或者企业确实困难有关。

杨晓霞说,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尽管任重道远,但自己对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是充满信心。

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还“在路上”

促进就业规划(2011-)明确,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个目标能否完成?其实,国企和体制内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说了算,目前还不能说已经建立。

而其他群体的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说了算:例如很多白领在年底要和公司谈下一年的待遇,每年春节后出现“招工荒”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农民工与企业议价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高效、公平的工资调整主要依靠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目前我国正在推进这项工作,但还需要一个过程。

曾任职工会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往往是劳资纠纷多倒逼出来的办法。

“但是这项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最大的阻力来自企业主。一些企业主对于协商存在‘惧怕’心理,惧怕职工会‘漫天要价’。”这位代表建议,国家应制定完善法律,确立工资协商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金硕仁告诉记者,由于担任延边州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一职,经常要为企业的利益到处奔波。他认为,现在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受外在经济环境影响很大。一旦招工难了,工资就提上去了,一旦招人不愁了,就会把工资降下来。

“从现代企业发展规律看,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非常有必要。”金硕仁说。

金硕仁坦言,目前三方协商的工资调整机制还在起步阶段,三方中的劳动者话语权比较弱的状况还是没有得到好转。一旦发生纠纷,最终利益受到损失最大的往往还是劳动者。

“三方协商的工资调整机制,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赋予工会在维护劳工者权益方面更多的武器,推动机制平衡发展。”金硕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