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广西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21-08-17 06:57:53华夏高考网

11月25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自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当前我区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各险种征缴基数均已参照养老保险征缴基数规定执行全区统一的征缴标准,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此次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将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结合起来,同等履行义务就应同等享受待遇。我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经相关测算,此增加比例风险可控,当年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此外,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桂人社发〔2015〕7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实行各级政府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实行基金调剂,分散基金支付风险,促进我区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征缴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统一基金征缴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严格执行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失业保险防范风险能力。

(一)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三)统一经办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制衡有序、安全有效原则,建立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统一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并建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五)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自治区本级、各市要按照《关于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2〕63号)及有关要求,规范编制审核程序,提高预(决)算编制水平,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严格执行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自治区本级、各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级调剂金。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区失业保险统一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加强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所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