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解读
2021-08-18 06:25:39华夏高考网军人退役后有很多都会选择专业,那么最新的关于军队干部专业的政策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 给退役金。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服从组织安排,主动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国家强盛和民族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条件恢复为20年;
(2)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3)在安置地区去向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进一步放宽了安置地区选择条件;
(4)将安排在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的适应期,从2年提高到3年。
(1)接收安置计划更加详细明确。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这在以往的政策规定中是没有的。
(2)考试考核办法更加统一规范。文中提到“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对统一”、“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这两个统一,对提高考试考核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都具有积极作用。
(3)重点安置对象持续“凸显”优待。再次强调师团职的重点安置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照顾安置。
(4)“三个制度”提升计划安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工作进展通报制度,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这对促进安置任务落实和工作规范运行具有推动作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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