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辅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北京辅警改革关于工资待遇福利标准

2021-09-07 03:16:26华夏高考网

北京辅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7年北京辅警改革关于工资待遇福利标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仅相关新闻跟帖评论的异常热烈情况,就足见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受关注程度,尤其是《意见》中明确的“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等规定,更受到人们的普遍肯定。仔细对比各地辅警的招聘录用条件应不难发现,类似的要求此前在各地已陆续施行,做了一些积极探索。正如《意见》所强调的,规范辅警管理工作,除了在招聘环节把住“入口”外,更应在实际运作中严明纪律、落实责任,不断规范辅警行为,从而确保其更好地满足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

辅警,顾名思义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缓解警力不足。稍微上网检索一下可知,辅警不是本国特色,在英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岗位。特别是涉及一些内勤文职工作,由辅警协助完成可以更好地解放警力,使后者能够将精力集中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在我国,辅警协助社会治安乃至侦破案件的案例也不少见,公安部门的权威数据显示,最近5年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牺牲、2000余人负伤,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辅警的粗暴行为更易受关注,引起舆论争议。所以问题的核心并非要不要辅警,而是如何充分发挥辅警的功能。

剖析辅警在现实中遭遇的尴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法律地位。虽然笼统上说,辅警可以协助参与非执法、不涉密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但具体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规范的地方,比如以一种近似“行政授权”的方式给交通违章贴条,或是查验、登记治安信息等等。往往是,辅警虽然在法理上不具有执法权,但在实际执法时特别是协助人民警察采取处罚、强制措施时,又给人以执法的印象,极容易遭受执法对象的质疑和反击。此外,个别素质不高者也利用这种模糊身份,向违法者索要钱财或打骂执法对象等,影响了队伍的整体形象。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实质上就是明晰其职责范围,进而才能在程序上对其协助相关工作予以界定,规范其行为。

与清晰界定其法律地位一脉相承,规范辅警管理工作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明确责任。在现实的一些语境中,以“临时工”身份出现的辅警在很多场合变成了所谓的“替罪羊”,根本就在其参与执法的责任不清。所以,除了依照《意见》规定,严格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监督原则外,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在协助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准公务行为,其相应的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相应的使用者完全承担。这既是规范辅警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辅警工作权益的需要。

即便仅仅是“提供辅助支持”,但辅警在实际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也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权延伸。我们倡导“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辅警管理工作而言,同样需要贯彻这一理念,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可以为和不可为的权责界限,并辅之以公开的、可识别的操作性程序规范,才能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北京市公安局将严格贯彻执行《意见》相关规定,紧密结合全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践,全面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水平。
 一、充分认识《意见》对于规范首都公安辅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贴近警务实际,为推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尽快实现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素质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法律地位,正确使用辅警力量。《意见》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对应界定适用岗位与工作权限,统一规定辅警“非执法、不涉密、辅助性”的身份性质。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树立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履职、规范服务的素质形象,严防个别警务辅助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意见》站在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高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并首次明确了编制、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辅警管理模式奠定了政策基础,从而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合理调控规模,为优化警力结构提供政策保障。《意见》明确规定:按照“结合实际、科学配置、合理控制”的原则,优化调控辅警队伍规模,并首次提出使用文职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执法一线,为科学调控辅警队伍规模、优化一线警力结构、提高警务实战效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是强化职业保障,吸引社会优质人才进入辅警队伍。针对职业保障标准偏低,队伍流动性大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应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并首次提出辅警的薪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不仅切实解决了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而且也为各地公安机关吸引社会优质人才进入辅警队伍提供了政策保障。
  五是树立法治思维,提升管理制度建设水平。《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严格遵循法治思维,依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重点问题。特别是首次提出了“国家将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规,各地应当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为推进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道路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贯彻落实《意见》,扎实推进首都公辅警改革重点工作
  近年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试行文职制度、规范辅警管理,广大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升安全服务水平、缓解警力不足矛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站在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高度来看,北京市公安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下一步,北京市公安局将严格贯彻落实《意见》的规定要求,紧密结合社会治安现状和辅警队伍发展实际,按照管理正规化、队伍职业化、业务规范化的思路,以健全管理制度、优化数量规模、规范岗位设置、发挥功能作用为重心,加大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辅警队伍人事管理、行为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队伍管理体系。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职责。在市、区两级政府层面建立健全公安辅警联席会议机制,在局属用工单位层面确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辅警队伍建设管理职责。同时,参照人民警察队伍编制和警衔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辅警队伍层级化、衔级化管理机制,提升辅警队伍建设管理水平,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二是明确适用岗位、规范职责权限。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公安业务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适用岗位和职责权限,确保广大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服务,有效发挥岗位辅助作用。
  三是合理调控规模、提升素质水平。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队伍规模和额度标准,在非执法岗位逐步使用文职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执法一线,进一步优化警力结构。同时,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统一招聘管理标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四是强化薪酬保障、规范优抚待遇。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辅警人员的岗位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大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保障力度。同时,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待遇和劳动权益。
  五是完善制度规范、推动地方立法。严格执行《意见》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章,为规范辅警队伍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积极推动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切实提升警务辅助人员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辅警管理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意见》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将结合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现状,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辅警管理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沟通交流,确保达成改革共识。北京市公安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市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工作平台,积极争取政法委、编制、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持,广泛征求局属单位和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意见、建议,落实管理职责、形成改革共识,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方案,确保工作执行到位。结合前期开展的辅警管理改革调研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全面规范加强首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辅警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标准、具体措施、目标要求和工作时限,确保《意见》执行到位。
  三是狠抓督导落实,确保改革实施到位。北京市公安局将结合局属相关单位的职能分工,制定工作方案、逐项细化责任。在此基础上狠抓督导落实,把是否充分发挥人员岗位效能,是否优化警力结构,是否提升队伍建设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水平,作为检验辅警改革工作成效的评价标准,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