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产假多少天,呼和浩特产假国家新规定

2023-07-13 11:41:31华夏高考网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取消晚婚假和晚育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明确五种可再生育一胎的情形等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婚产假

增加婚假15天

结束5年爱情长跑的杨杰将于4月6日步入婚姻的殿堂。

杨杰说,按照他们单位以前的规定,婚假3天,晚婚假15天,加起来一共是18天。新修订的《条例》婚假直接变成18天,少了附加条件,挺好的。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1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增加后婚假为18天。

增加产假60天

对于本月底即将分娩的于晓娟来说,增加产假天数,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儿。

于晓娟说:“我在呼和浩特市一家企业上班,根据企业相关人事规定,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产假可以再增加60天。毕竟生孩子是女人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多休一些时间,也可以按时给孩子哺乳,是一件利民惠民的好事。”

同样,于晓娟的丈夫也可以多休15天护理假。

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晚育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至此,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后为158天。

五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

《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中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对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生育政策单独做出的规定,并提出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同时,对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对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对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此外,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60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而对于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关键词:再生育

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同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关键词: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奖励费可继续领取

对于现在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父母,同时并没有再生育意愿的,是否可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呢?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老人老办法”。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同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育需缴社会抚养费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社会抚养费是否还会继续缴纳,一直是百姓关注的话题。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不同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其中,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对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同时,《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