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产假多少天,三门峡产假国家新规定

2023-07-21 05:48:59华夏高考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婚假:

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都能享受到28天的婚假。

产假:

法定“98天+3个月”;配偶护理假1个月

错过28天的“超长婚假”,让很多已婚小伙伴心塞塞。然而,不要哭!你还可以赶上“超长产假”:新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你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婚假。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本报为你带来权威解读??

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为了减少和解决我省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11月1日,《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施行。

《特别规定》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规定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等,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11月1日,三门峡市总工会宣传贯彻《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启动仪式举行。

我市宣传贯彻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宣传月正式启动

11月1日,三门峡市总工会在湖滨广场举行宣传贯彻《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启动仪式,并展出相关宣传展板,接受群众咨询。

会议指出,宣传贯彻好《特别规定》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件重要任务,各级工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特别规定》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增强全社会对《特别规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提高社会知晓率,扩大覆盖面。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推动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当天,灵宝市、卢氏县、义马市、渑池县同时启动了宣传贯彻《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活动月。

据了解,8月22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特别规定》。9月6日,省长陈润儿正式签发186号省政府令,正式公布并决定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保胎”首次纳入新规、

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道, 《特别规定》共22条,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不仅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更加具体、可操作。

针对每个月的“特殊时期”,女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保护。比如,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这样的规定既给予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全面、平等、无差别的保护,也充分考虑到地方性法规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理衔接,在立法、制定政策等方面留下足够的补充和完善空间。

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状,新规给予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以更多的关怀。按照《特别规定》,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该工作人员说道,这些规定出台不仅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并且还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增加了人文化的关怀内容。

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生育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

此次出台新规明确提出,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可休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产假。同时,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时,该规定对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特别规定》是一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女职工的亲切关怀,凝结了社会各界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