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买房政策,辽宁省最新买房落户新政详细解读

2021-04-29 08:21:33华夏高考网

2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共15条措施。3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房地产“新15条”“房地产政策”正式施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会促进老百姓买房吗?首套房贷款申请条件放宽了吗?

热点1:减免哪些税费降低买房成本?

政策解读:个人卖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杨晔表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交纳的契税超过1%的部分,省内各市都有不同的阶段性激励政策;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各市也制定了阶段性激励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少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少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少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少至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杨晔表示,今年起,个人卖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也免征营业税。

热点2:住房公积金怎样支持住房消费?

政策解读: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杨晔表示,辽宁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是20%,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据统计,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460万人,约占全省城镇就业人口的1/3左右。去年,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32亿元,同比增长10%;累计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470亿元,同比增长48%;公积金贷款支持约12万户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约占全省去年商品房销售套数的1/3左右。

今年全省各地将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时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加大缴存力度,扩大缴存范围。

热点3:首套房贷款申请条件放宽后有哪些新规?

政策解读:贷款还清再申请贷款买房,算首套房贷申请

杨晔表示,首次申请贷款或原来有贷款已经还清,再申请贷款买房的,按首套房贷款申请算。按照央行最新规定,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款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热点4:支持农民工购房有哪些优惠?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

杨晔表示,各地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将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为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省农业银行还推出一系列贷款优惠措施。

热点5:棚户区改造中为何要推行货币化安置?

政策解读:货币化安置有利于就业和生活

杨晔表示,今年将全面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打通商品房和棚改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之间的通道。实施货币化安置,既可以是直接发货币补贴的传统货币化方式,也可以是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房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既可以满足棚改居民实物住房的要求,也有利于困难群体就业和生活。

(一)市、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各地区要下决心管控土地出让。通过认真实施“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尚未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地区,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五)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七)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八)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市、区)政府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十)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四)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十五)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