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21-12-22 09:47:58华夏高考网

2018年安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安康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4、出境定居的。

限制提取条件:

安康限制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2、职工在管理中心有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3、职工2年内有提取记录的。

4、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的时限为1年内有效:

房屋类:

安康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申请理由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房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内);5、销售税务发票(有效期一年内)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内);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一年内);6、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内)原件及复印件。
集资建房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职能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的文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集资建房方案和参加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6、建房单位出具的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内)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翻建)

自住房

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5、《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内)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住房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5、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员核实(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不得支取)。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贷款合同;4、有效还款凭证(还款账户存折等)或证明(银行扣款记录并加盖业务章)原件及复印件;5、当月银行借款余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房屋类:

安康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申请理由证明材料
离休、退休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休、退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出境定居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1、单位介绍信;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与死亡者或依法宣告死亡者的夫妻证明关系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4、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1、单位介绍信;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出具证明;

2、提取人或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持单位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提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批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提取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办理。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归还购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上年度余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时必须在合法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只能提取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且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安康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确定的公积金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