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买房限购政策,宁波外地人买房限购政策细则

2022-02-15 02:17:13华夏高考网

外地人在宁波买房的限购政策是什么

限购的主体、资格和限购主要内容

一、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1、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2、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二、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

1、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2、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以上所指的家庭,其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限购后买房须知

一、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取得

若选择纳税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纳税申报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登陆“宁波财税网”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若选择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

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办查询窗口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查询及证明出具

联办查询窗口查询并出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原市三区和鄞州区查询结果各一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

(四)住房买卖合同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核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确认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与购房人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购买房屋为二手住房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或经纪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核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确认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为其提供网签服务。

(五)申请合同备案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合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自行成交的由买入方、经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持合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六)核查及备案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据《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备案。

(七)纳税和登记

交易双方凭经备案的合同及其他资料,办理纳税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特别注意事项

(一)2017年4月24日,暂停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商品房买卖网签系统及二手房买卖网签系统。2017年4月25日8时起恢复网签。

(二)2017年4月24日,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暂停受理尚未网签的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业务,已经网签的可继续办理。

(三)2017年4月24日起,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须经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纳税申报及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购房人在上述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需特别注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限购条件,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限购政策涉及的有关机构、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详见附件2。

(二)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地方税务机构名称、地址详见附件3。

(三)需办理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的,查询及出具证明的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1、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联办查询窗口 地址:鄞州区河清南路26号市住建委大厦东侧裙楼一楼,电话:89180573。

2、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鄞州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办查询窗口 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一楼窗口,电话:87419116,87419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