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放开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最新消息

2021-11-23 03:33:14华夏高考网

一、江苏省二胎现有政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尚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因此,江苏省生二胎的政策依然应当按照“单独二孩”实施,也就是说江苏生育二胎应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抢生二胎是违法的,依然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现有规定是: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二、江苏省二胎最新政策

根据此前卫计委官员的表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点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订并颁布后。而据法学专家分析,全面两孩政策最快可能12月底实施。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放开之后,各界一度猜测,其实施步骤可能跟单独二孩相同。

2013年11月单独二孩政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公布。初,各省陆续实施,最早的是浙江省,实施日期为1月17日,最晚的是河南,实施日期为6月3日。按照这样的节奏,全面两孩政策也可能会在上半年陆续实施。

但据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这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跟单独两孩将不同,不是各地自己修订地方条例后实施,而是采取统一的时间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颁布为准。

此前,湖南省曾表示,五中全会公布之后、政策正式实施之前出生的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孩子,一律不予追究责任。但这一表态很快被卫计委叫停。卫计委方面强调,各地不得自行其是。

根据杨文庄介绍,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而修订的内容,则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目前看来,“全面两孩”新政启动实施已箭在弦上。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惯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或将在12月下旬举行。这意味着,“全面两孩”的法律规定最快于本月底修订。(12月9日按)

概念区分:

全面二孩和全面二胎。通常大家是把这两个概念划等号的,其实‘二孩’≠‘二胎’,前者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后者强调‘胎次’。也就是说第一台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妇是不能生二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