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残疾人补助政策,乌鲁木齐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2022-01-26 01:15:50华夏高考网

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了新政策。

不安置残疾人千人单位缴100万保障金

12月1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为规范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近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残联、兵团财务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以一家1000人用人单位为例,如上年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元,则需要缴纳保障金100万元。

若这家单位按2%的比例,安置了符合条件的20名残疾人就业,则无需缴纳保障金。

每年2月10日前,用人单位持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报送信息要真实完整。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障金征缴周期从年改为季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跟现行的保障金政策相比,此次我区新发布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重点调整和明确了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明确保障金的资金性质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可统筹安排使用;明确保障金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平均工资;并将保障金的征缴周期由按年征收改为按季征收。

调整保障金分成比例,由现行的5:2:3(自治区级:地州:县市),调整为4:2:4,即确保自治区统筹规模,也适度增加县市分成收入。

同时,明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职责(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县、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从2016年起,自治区财政将不再向自治区地税局支付保障金代征手续费。

此次新管理办法还明确兵团保障金的征管责任,即石河子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五家渠市等兵地合一的地市,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自治区10%、地市90%比例,分级次就地缴入各级财政国库。

除此之外,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所辖垦区单位的保障金,由兵团残联负责征收。

20人以下注册三年内小微免征保障金

此次《办法》还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工时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