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2023-06-03 07:28:01华夏高考网为贯彻落实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的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贵州省物业管理协会制定了《贵州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从客户服务规范、基础管理、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方面出发,对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进行细致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进一步规范了物业服务市场行为,现已开始施行。
业主急修投诉24小时内处理
《导则》规定,服务区域内应设有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每日不低于12小时,有监控中心的须24小时)并公示,有值班记录。设有监控室的须24小时人员值守。
同时,制定《投诉处理制度》(不含保修期内投诉报修),明确投诉处理责任人,定义一般性报修、急修等并明确处理时限。急修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性报修回复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处理完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防水处理视具体情况)。
根据《导则》,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鼓励行业人员通过行业职业水平评价。项目经理须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五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持有省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协会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物业收费须与合同一致
导则》明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须在客户服务中心公示。收费内容及标准须与合同一致。建立收费台账,对各户业主(房屋使用人)收费(物管费、停车费、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情况进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停车场收费方面,《导则》明确按合同约定或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收费须明码标价。
定时更新业主信息档案
《导则》要求,建立一户一档的业主(房屋使用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产权人、房屋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屋产权情况、联系电话、紧急联络方式。定期、定时更新业主(房屋使用人)基本信息。
制定业主(房屋使用人)信息资料保密制度,不得将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业主(房屋使用人)许可,不得将资料内容转作其他用途。
物业合同须约定“七件事”
根据《导则》,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还须对以下七个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时率、返修率、绿化完好率、设备设施故障率;
车位管理费、物业管理(含空置房)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标准;
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
酬金制的须明确收支公开方式;
合同期限与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禁止业主私设户外广告牌
依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户外设置物(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泛光灯等)管理办法,发现未经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户外设置物,以书面通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水池清洗每年至少两次
现在小区多是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维护及用水安全是广大住户关心的问题。
《导则》在二次供水管理方面规定:水池盖设密封条、防蚊网并上锁,水池附近无污染源。二次供水操作人员须持健康证。
定期检查给水泵运行情况,泵房照明、清洁情况、水池箱体、人孔盖及盖锁、管道、进水阀;检查水池(箱)限制浮球、进水闸阀、放水阀、溢流阀;解体检查进水液压阀;检查清洁水位控制浮球。
同时明确,按合同约定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清洗最低每年不少于两次。水池清洗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清洗人员须持健康证,按清洗程序操作。水池清洗后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验收,填写验收表格。水质检验报告向业主(房屋使用人)公布。
物业费到底花在哪里了?
一些业主质疑物业公司:“收了那么多的物业费都干什么了”?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对应的服务也不一样。收费较高的小区,其服务的标准也越高,业主的满意度也就越高;而在一些收费低的小区,比如一些拆迁安置的小区,不少业主缴费意识淡薄,调价也很困难。物业入不敷出,只能降低服务标准,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贵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62条-67条)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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