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办理退休证需要哪些资料,甘肃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2023-06-24 21:39:24华夏高考网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办理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服务质量,让基层“少跑路”,按照“放管服”要求,甘肃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改进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下放省直事业单位除省管干部以外干部职工退休证办理权限。退休文件下发后,由发文单位办理退休证。各市州事业单位退休证办理权限,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为退休人员及时办理退休证,并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在退休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办理退休证。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办理退休证的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部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申报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
2.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复印件。
4.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参保登记。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请后,在15日内办结。
二、人员参保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
3.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4.在职人员工资档案或工资审批手续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单位参保登记后同步办理人员首次参保登记。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后,在15日内办结。
三、在职人员停保、续保
(一)申报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3.人事或组织部门调动、参军、上学、辞职、辞退、解除合同等手续复印件。
4.羁押、通缉、判刑、劳动改造的相关司法文书和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5.中断或暂停缴费人员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恢复其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办理时限
1.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停薪或起薪当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暂停或续保业务。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员参保暂停或续保申请后,即时办结。
四、人员在职转退休待遇核定
(一)申报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组织人事部门审批退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参保人员工资档案复印件。
4.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依据。
(二)办理时限
1.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批准退休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退休待遇核定。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申请后,在15日内办结。
五、退休人员终止参保
(一)申报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
3.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法定死亡材料,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必须经出具材料的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参保人员关系的依据。
(二)办理时限
1.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员终止参保申请后,15日内办结。
第二部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经办管理流程
第三部分
跨省异地就医流程图
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申领程序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及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之日均为企业在岗职工)取得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企业职工取得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企业职工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研究制定具体的倾斜补贴标准)。
(二)企业职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另行制定。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甘肃省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手续后,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者资格进行认定审核。重点审核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人员是否重复申领。
(三)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定的个人名单和补贴金额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并建立补贴领取记录。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职工,由经办机构及时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部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业务经办流程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业务经办流程
第六部分
省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流程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中心报销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检查化验单等;
(三)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住院发票原件。
二、办理流程
二、省直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表》1份;
(二)住院、门诊病历或体检报告1份;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检查化验单等。门诊病历或体检报告原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
(三)出院或疾病诊断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三、省直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中心报销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检查化验单等;
(三)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四)住院发票原件。
二、办理流程
四、省直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中心报销流程
一、参保单位申报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省直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报表》(单位汇总填报);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单位汇总填报);
(四)特殊疾病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检查报告单。
二、办理流程
五、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一、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
(二)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住院);
(三)发票原件(住院)。
二、办理流程
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须知
一、流程
(一)异地安置人员需返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在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二)人员去世、统筹外调出返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在单位办理人员信息变更时一并提交《个人账户提取申请表》。
二、所需材料
(一)个人账户提取申请表;
(二)代办人签名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七、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流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单位医保专管员或代办人,在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提交资料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二)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本人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被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二、取消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一)流程
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满1年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单位医保专管员或代办人可在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申请办理取消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二)所需材料
1.取消异地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被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八、社会保障卡须知
一、社会保障卡领取
(一)流程
社会保障卡制卡完毕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或单位医保专管员,可在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领取社会保障卡。
(二)所需材料
1.单位领取:
(1)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原件;
(2)单位领取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个人领取: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办
(一)流程
1.电话临时挂失
拨打12333挂失人社功能,拨打96666挂失金融功能。
2.正式挂失、补卡
本人到省直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正式挂失,并即时补办社会保障卡。
(二)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甘肃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 | 兰州市南昌路质监局家属院 (芳草园对面) | 0931-8587391 0931-8240171 |
2 | 甘肃银行兰州市双城门支行 | 兰州市庆阳路476号 (胜利宾馆对面) | 13919985559 |
3 | 甘肃银行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 | 兰州市酒泉路437-451号 (省政府向南50米) | 0931-8187287 0931-8187329 |
4 | 甘肃银行兰州市甘南路支行 | 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与静宁路 十字西南角 | 0931-6403589 0931-6403561 |
九、异地就医温馨提示
尊敬的省直医保参保职工:
为给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后的同志提供优质服务,特做如下提示:
(一)办理了备案手续后,您在备案地住院就医时,可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办理出院手续时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支付。
(二)为使您正常享受有关待遇,请确保:
1.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2.您备案的就医地医疗机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三)异地就医不是“医保漫游”,只允许选择一个就医地市,您可在该地市所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费用。
(四)您在异地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执行就医地“三个目录”和甘肃省省直医保政策。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结算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请通过工作单位提前向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办理入院报备手续,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核报住院医疗费用。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检查化验单等;
3.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发票原件。
(五)您在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取消异地备案、更换备案地等变更业务。满一年后,若需取消异地安置,可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取消异地备案手续,取消后一年之内无法再次申请办理异地备案登记;变更备案地依照新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进行。
(六)您在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后,如不取消,也可回兰州地区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住院就医,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须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自费费用)10%,再按省直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七)您在办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后个人账户资金将按季度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允许提取现金,个人账户资金在转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后,可在全国有“银联”标识的ATM自助设备提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同时,无法在本地和异地药店(门诊)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支付。
(八)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甘肃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激活。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单位持专用介绍信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在甘肃银行营业网点代办激活。
第七部分
省本级基金结算和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一、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办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认定业务告知清单
一、参保单位开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如有欠费部分,需提供单位的补缴凭证)
二、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基数认定表》;
三、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需本人确认签字;
四、由职工本人签字的有关缴费基数、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公示材料、退休公示材料。
咨询电话:0931-7873781
二、行业企业办理养老待遇结算业务告知清单
一、提供社保局认定的《甘肃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花名册》或人社厅审批的《甘肃省退休(职)人员花名册》;
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
三、上月《基本养老金结算表》、本月《基本养老金结算表》(需提供三份:业务一份、财务留档两份);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发退发表》及停发、补发、退发、续发养老金相关材料;
五、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相关费用支付的证明资料。
咨询电话:0931-7873781
三、行业企业办理在职职工死亡个人帐户返还业务告知清单
一、在职死亡待遇发放明细表
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退还职工本人申报审批表》(需提供两份:业务留档一份、财务做记帐凭证一份);
三、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的《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
四、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单位提供职工相关材料(复印件)。
咨询电话:0931-7873781
四、行业企业办理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继承、丧抚费支付业务告知清单
一、单位提供离退休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审批表》(需提供两份,业务、财务各一份);
四、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发退发表》。
咨询电话:0931-7873781
五、行业企业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告知清单
服务对象:行业企业参保职工
服务电话:7873877
服务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一、办理条件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跨省转移人员,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转移至户籍地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行业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办理停保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提交省社保局社保基金结算处审核、登记。
(二)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该函可以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给甘肃省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处办理,也可以由参保人携带至甘肃省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处办理。
(四)甘肃省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由原行业企业参保单位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提交省社保局社保基金结算处审核、登记后,并转出基金。
(五)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转入确认业务。
三、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四、受理地点
民安大厦14楼1406室
五、办理期限
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办结时限要求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结算项目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限 |
支付基本养老金 | 即时受理 | 3-5个工作日办结 |
退还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基金 | ||
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 ||
支付丧葬费、抚恤费 | ||
退还死亡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基金 | 3-5个工作日办结 | |
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 5-10个工作日办结 | |
转移退回的个人账户基金 | 7-10个工作日办结 | |
冬季取暖费补贴 | 每年11月 | 3-5个工作日办结 |
离休人员每年增发的1-3个月生活补贴 | 每年1、2月 | 3-5个工作日办结 |
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个人账户款 | 按季/按月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定点医院住院费 | 按月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补助 | 按月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异地住院费 | 按批次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款 | 按年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定点医疗机构体检结算款 | 按年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三、 行业企业基本医疗保险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医疗保险款 | 按季/按月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四、省直生育保险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费 | 按季/按月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产前定额补助 | 按季/按月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五、行业企业生育保险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生育保险款 | 按季/按月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六、行业企业工伤保险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按季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七、离休医疗费: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异地住院费(离休人员) | 按季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离休人员定额门诊补助 | 按季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离休人员超定额门诊补助 | 按季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支付离休人员无住院奖励 | 按季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八、异地就医结算
结算项目 | 支付方式 | 办结时限 |
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住院费 | 按月支付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结算项目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限 |
支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待遇 | 即时受理 | 报财政申拨基金到账后 3个工作日办结 |
第八部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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