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人才补助政策,梅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2023-07-23 23:06:09华夏高考网

 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本政策共二十条,围绕区域协同、人才集聚、基础研究、平台载体、企业创新、科技金融以及科技领域“放管服”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创新需求,注重体制改革与开放创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提出系列突破性、普惠性政策措施。

第一条,积极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构建更加开放的协同创新体系,本政策提出4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一条,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合作,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支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我市高校、企事业单位走出去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

二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一条,提出对落户我市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二条,结合《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梅市科〔2018〕69号),提出强化与港澳科研合作,首次在市级层面率先向港澳开放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实际科技计划项目。

四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三条中涉及港澳人才享受内容,提出落实港澳人才享受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趸缴政策,解决港澳人才后顾之忧。该政策为国家事权,待国家颁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时办法》后适时执行。

第二条,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港澳青年到我市创新创业,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一条,结合《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6〕20号)第十一及十二条,本政策首次提出对在梅州建设的面向港澳青年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平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三条,结合《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第九至十二条,本政策提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四条,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进一步优化落实我市人才服务保障政策,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三条,结合《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第十七条,本政策提出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问题,并对新引进全职并服务满5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购房补贴。

第五条,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3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明确提出到2022年,全省实现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新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超40家;同时,开展高新区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强发展平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提升高新区综合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本政策提出2个政策点:

一是按照粤府〔2019〕28号文件要求,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五条,开展高新区提升行动,争取早日升级国家级高新区,同时,支持基础好的县域产业园区积极创建省级高新区,新增提出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同级财政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是为鼓励高新区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完善孵化育成体系,结合省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市级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实施,首次提出对高新区创新平台及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实施高企认奖补政策。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参照历年全市创新发展工作要点(梅市明电)对高新企业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标实际,提出将原奖补政策“由同级财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改为“按照税务管辖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第七条,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为深入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实验室等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支持建设省级及以上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二是依据《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第十五至十六条,提出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资助,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30万元资助。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四点,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增提出对经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是结合《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梅市科〔2018〕69号)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提出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和载体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采用比照奖补的形式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实质上提高至100%,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重点聚焦中小企业群体,提出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已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曾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二是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税收反哺”,降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本负担,防水养鱼、涵养税源,培育新动能。

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结合《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6〕20号)第十三条,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强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本政策提出2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条,支持各县(市、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新增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条,结合我市目前农村科技特派员短缺,未能满足乡村产业技术对接需求的实际,提出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完善考核体系。

第十条,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提出的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军民技术、产品、资金和人才融合,参照省的奖励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新增提出对我市参与军民融合、同时取得“军工四证”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对梅州辖区内军转民和民参军企业的调查摸底,我市目前有五华的井得、梅江区的冠锋科技和金雨燕、梅州高新区的紫晶光电和富源集团等多家军用产品生产企业,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只有一家。

第十一条,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持续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在科技项目管理、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挑战,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二条,本政策提出4个政策点:

一是探索采用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产业发展“缺芯少核”等瓶颈问题,主要体现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和重点专项,其中重大专项有新一代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器材、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与装备制造、激光制造与增材制造、芯片、软件与计算、量子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重点专项是针对受制于人的关键核心技术、元器件、关键零部件、装备和主要依赖进口的部件装备等,进行集中攻关和重点突破。省重点领域专项要求具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二是试行部分财政科研资金切块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自主管理。

三是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解雇互通互认,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提出要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评估、检查等,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四是先行在政策层面突破,提出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与国家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同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财务资助支配权,直接费用调节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近年来,随着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向高校、科研机构下放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的“三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具有意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对现有的赋予单位“三权”政策的有益补充,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二条,提出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应制定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横向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并将自主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的依据。横向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

二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的项目范围。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于管理类项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方式,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依靠技术优势服务企业、产业保驾护航。

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七条,进一步赋予单位对成果权属约定的自主权,单位作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将所有权授予科研人员,激发人员转化积极性。明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大专院校、科研院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成果权属直接赋予给科技人员所有。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可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使用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自主使用。

第十三条,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为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企业健康发展,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八条,结合《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梅市中小企字〔2019〕33号)第二十条,本政策提出2个政策点:一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供需对接机制,整合优化我市融资增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增信服务;二是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新增提出按其实际损失额5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业务最高补偿金额不超100万元。

第十四条,加快集聚各类风投创投机构。旨在引入优质风投创投资源集聚我市,吸引天使投资、创投机构落户。目前我市风投创投机构数量极少,投资规模小,在全省处于落后地位,存在较大差距。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八条,新增提出对市内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5年按其形成财政贡献50%进行奖补,当年的奖励金额不超500万元,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税收反哺”形式集聚更多机构来梅落户发展。

第十五条,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九条,提出各县(市、区)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用地指标按规定由省统筹解决的,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对省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并享受申请使用林地优先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放宽科技创新设施用地限制。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九条,提出落实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的,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

第十七条,实施孵化器用地优惠政策。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力度,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九条,本政策提出2个政策点:

一是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落实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积容率,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充分降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孵化平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专业孵化器应遵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使用管理办法,孵化机构无法定向选择优质初创型科技企业入驻,专业孵化器的建设受限。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九条,本政策提出3个落实政策点:

一是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孵化平台,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不纳入公有物业出租、出借管理范围,自主选择适合孵化的项目和企业。

二是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租金收入全额返还且扩大使用范围,增加高校、科研机构收入及经费来源,同时返还租金收入可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

三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自主使用,提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办孵化机构动力。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高校、科研机构试点利用自有物业自主招租建设专业孵化机构实施指引,作为今后试点建设孵化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审计、检查等的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为构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结合梅州市实际,首次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该政策需承办机构制定的科学技术奖章程颁布后适时执行。

第二十条,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科研伦理是科学研究不容触碰和挑战的底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伦理建设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科研行为,着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挑战,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一条,提出落实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完善法规制度和伦理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立项前试行科研伦理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