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休干部工资调整标准

2021-04-30 03:44:03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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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队退休干部工资调整标准

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给最辛苦的人、牺牲奉献最多的人??人民解放军涨工资,无疑是一件让人欣慰的好事情。而这,正是体现了*、中央军委和对广大官兵的悉心关怀和深切厚爱,利于激发官兵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利于提升军事职业比较优势,更好地吸引和保留人才,为改革强军提供优质的军事人力资源。

经批准,中央军委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军队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奖励工资制度。这是*、中央军委和着眼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顺利向纵深推进的有力举措。

这次调资,主要侧重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完善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与地方公务员调资同步。这次军队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奖励工资制度,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均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参照地方省市做法规定,在增资水平、调整项目、执行时间等方面,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二是收入水平调整步入新常态。经批准,军队建立相应的工资定期增长机制,规定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这次工资调整就是落实工资定期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准着军队工资增长向制度化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三是工资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后,军队干部基本工资占比由35%提高到40%,与其挂钩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业复员费、住房货币待遇等对应"水涨船高"。当然,党费也会增加。

提高工资标准。干部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632元,主要是提高军衔工资和职务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排职由月人均1528元调整为1926元,增加398元,职级越高,增幅越大。士官基本工资月平均增加358元,主要提高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一级军士长基本工资由月人均3896元调整为4870元,增加974元;下士由月人均1094元调整为1353元,增加259元。同时,离休干部、退休干部、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工资或津贴也有相应提高。

完善奖励工资制度。此次调整,干部奖励工资由年人均3545元提高到9053元,增加5508元;士官奖励工资由年人均1804元提高到5783元,增加3979元。

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制度。保卫监管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各级保卫部门、军事监狱、看守所专职从事保卫和监督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450元至850元不等。纪检巡视岗位津贴,享受范围为军队纪检监察系统和巡视机构专职从事纪律审查、军政监察、巡视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照职务层级设置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350元至750元不等。

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