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及工资待遇新标准

2022-08-31 12:11:46华夏高考网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的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执行中一律不得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工资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1)。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件3),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件2)。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1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3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2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1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1个工资标准(附件4)。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件4)。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按国家的实施方案执行。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由国家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各地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必须是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和重新批准的单位。

(二)实施人员

1.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且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

2.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执行的人员:

(1)2006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2)2006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工人。

3.2006年6月30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且2006年7月1日以后,仍在试用期间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级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4.暂缓套改新工资制度的人员:

(1)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被羁押的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正在处分或处罚期内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费的人员。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5)。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1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1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1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工人,下同),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岗位)工资高定1?2档:

录用到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万州区、开县、丰都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间直接按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岗位)工资高定2档。

五、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6)。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半年;熟练期,技术工人为1年半,普通工人为半年。学徒期、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分别为:

学徒期: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70元;

熟练期: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每人每月590元;

熟练期满后: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技术工人执行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初级工1档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执行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初级工2档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1档,大专以上学历的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2档。

六、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2档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

2.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1997年直辖后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

3.获得国家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990年以后必须是由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

高定的级别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四)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发〔1985〕41号、劳人薪发〔1986〕100号、劳人薪发〔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高定一档岗位工资档次。

(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3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级别工资:

1.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低定2档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再降低3个级别工资档次;如级别工资在第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档次级别工资;

2.受过上述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工人,在本人套改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低定3档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八)在机关机构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截至2006年6月30日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列入套改新工资制度人员范围。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提前离岗时截止。

(九)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十)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九、经费渠道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分级负担。

十、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一、组织领导

全市公务员工资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务员工资改革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公务员工资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委托我市代管工资的中央在渝机关的工资改革工作,由市人事局指导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资改革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区、部门和单位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影响各级机关的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实施好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在工资制度改革中,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要加强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变通和自行制定工资政策规定。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确保工资改革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