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览表
2023-09-29 06:34:04华夏高考网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小编整理了2022年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政策支持:
1. 工伤鉴定:①暂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项目确认及因病非因工鉴定的窗口现场申请受理和现场鉴定工作,恢复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结时限相应顺延。②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通过电话、邮寄纸质材料等方式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具体表格可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首页→便民查询→下载中心→工伤保险)。2. 工伤报销:①对2020年3月份以前发生的医药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可延迟至2020年4月份办理。②对2020年2-3月份期间住院联网备案的工伤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可通过医院备案,由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上传备案资料,办理住院手续。③对2020年2-3月份期间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费用报销可延迟至2020年4月份办理。④对2020年2-3月份期间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拨打咨询电话备案即可。
政策咨询:合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0551-63532728。
合肥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指南
一、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答: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
二、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合人社秘〔2021〕110号)。
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补充工伤保险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取之于平时,用之于难时”的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可以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人保健康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按约定向参保单位支付各类补偿金,用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赔偿负担。
四、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实施时间?
答:合肥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合肥市补充工伤保险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将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五、补充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流程可按平台有关提示完成,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六、为什么用人单位在投保补充工伤保险时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信息?
答:一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应缴保费的代扣代缴,二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所得补偿金的及时拨付。
七、补充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人保健康公司缴纳。缴费方式分两种,一是代扣代缴方式,二是企业转账方式。缴费方式是用人单位在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时完成选择。选择代扣代缴方式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代扣代缴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八、缴费后如何获取保单、发票?
答:缴费成功后,人保健康将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推送至用人单位投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
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缴费方式?
答:可以。参保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更改缴费方式。
十、补充工伤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可以。参保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可以补缴,但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不予理赔。
十一、合肥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缴费标准参见下表
行业风险分类 | 缴费标准(元/月/人) |
一类 | 7 |
二类 | 9 |
三类 | 10 |
四类 | 11 |
五类 | 14 |
六类 | 17 |
七类 | 21 |
八类 | 25 |
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参见下表
工程造价 | 缴费比例 |
造价≤0.3亿元 | 1‰ |
0.3亿元<造价≤1亿元 | 0.7‰ |
1亿元<造价≤5亿元 | 0.4‰ |
5亿元以上 | 0.2‰ |
十二、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认定。伤残等级以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鉴定。
十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理赔?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人保健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驻点窗口申请理赔。
十四、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保险责任自缴费成功后次日起生效,具体待遇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人保健康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4.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人保健康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二)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人保健康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4.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万元,六级1.1万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人保健康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6万元,六级4.2万元,七级2.4万元,八级1.8万元,九级1.2万元,十级0.6万元。
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人保健康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90%支付。
同一参保人已获得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的,此后再次工伤复发,人保健康公司不再支付。
十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办理停保手续?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停保手续,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驻点窗口办理。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停保期间不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已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不予返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驻点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二、合肥工伤计算方法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接触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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