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2022-02-19 03:40:34华夏高考网

石家庄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发改经费〔2017〕55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住建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修订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新核定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按照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建立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以2014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市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实施办法公布的等级基准价为基期标准,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基期相比变动幅度达到56%及以上时,启动联动机制,社会平均工资变动幅度与等级基准价最高按1:0.8比例同方向联动,同时作为下一次联动的基期标准。

当社会平均工资变动幅度达到联动启动点时,由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启动联动机制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联动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市区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以下原则和程序确定: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企业要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编制投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中标文件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实施收费前,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交付使用后,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服务内容或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下同)同意,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在本小区公示后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三)物业服务达不到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最低等级指导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同意,协商约定本小区具体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两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基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