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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06:52:09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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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师范学院章程

序言

伊犁师范学院是隶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前身是创办于1948年的新疆省立专科学校,先后更名为阿合买提江专科学校、伊犁师范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伊犁师范学院。2003年,伊犁教育学院整体并入伊犁师范学院,成为奎屯校区。2012年,奎屯校区整建制分离。

伊犁师范学院坚持以振兴边疆教育、服务地方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团结全体教职员工,秉承“品正学实”的校训,爱国爱疆,励精图治,艰苦创业,为新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政治合格、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各类人才,积极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形成了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办学传统,在新疆尤其是北疆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致力于建设区内先进、部分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办学特色鲜明、辐射中亚,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高水平教学型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伊犁师范学院,简称“伊犁师院”。英译为YILI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YLNU”。学校网站域名为http://ylsy.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址为新疆伊宁市解放路448号。学校根据资源分布,可设若干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校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坚持改革,推进创新,实现学校办学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学校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不断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马克思主义“五观”和“六个相互”,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学校承继“爱国守边、团结进取、朴实奉献”的办学传统,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人才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的发展战略。

第八条 学校办学总体定位是“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类型定位是“以教师教育为优势的教学型大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学科定位是“综合性大学”;人才培养定位是“以服务边疆基础教育为传统,培养政治合格、业务扎实、踏实敬业的高水平的双语师资;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会学善用的应用性人才”;服务面向定位是“服务于区域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加强,两个优化,三个提升”,即: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学科建设、加强办学管理,优化办学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办学运行水平、提升办学质量、提升办学条件和效益,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内涵式发展之路。

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拓展和深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社会声誉和国际化程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支持与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战略任务,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学校的更名、合并和终止。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监管学校办学行为,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机构;

(六)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自主管理与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十)依法获取和使用各类收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遵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教育运行的各项规定;

(四)执行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的办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提供办学所需的校舍、师资和装备,优化配置各类办学资源,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

(八)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成人)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探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办学质量建设,建立健全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管理各项制度,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学校接受第三方对学校办学质量及效益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积极走产学研联合培养之路,不断创新培养模式,努力提高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并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校设置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工作中重大问题行使领导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依法治校,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领导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主党派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参与作用;

(九)保证以培养人才为目标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一)传达和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决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和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学院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问题。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处置国有资产;

(四)研究决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院处级机构的设置、合并和撤销;

(六)研究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考核、监督和奖惩以及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问题;

(七)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和大宗物资采购,对未列入预算的较大金额的支出项目做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各类学生年度招生计划;

(九)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内的奖励和处分;

(十)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纪委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统战工作和老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涉外联合办学、重大合作项目问题;

(十三)研究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五)研究决定学院重大活动、庆典安排;

(十六)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院长

第四十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院长主要领导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四)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由与议题相关的校领导及单位、部门代表参加。

院长办公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节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审议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审议院长提出的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如办学方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与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等。

校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与院长的意见不一致时,除紧急情况外,院长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六条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校、院(系)负责人,工会*,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专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还可特聘校外有关人士参加,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校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节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院(系)可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系、部、所、中心、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2/3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院长提名或民主推荐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六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名,副*2名。*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十三条各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1名。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经民主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定申请学位相关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三)制定、修改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委员会*可随时召集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六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的负责人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十八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院(系)、部门推荐,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第六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院(系)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七十二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所、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教师、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八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学校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院(系)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工会代表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学校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五章学院和系部

第八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十二条 院(系)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八十三条院(系)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门类,原则上涵盖两个领域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院(系)下可设教研室、研究所等教研和学术机构。

第八十四条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院(系)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组织部门审定、备案。

第八十五条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院(系)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院(系)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六条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七条 院(系)设院长(主任)一人,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院长(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十八条 院(系)设立院(系)务会,院(系)务会是院(系)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院(系)务会由院长(主任)或者院长(主任)指定人员主持。院(系)务会由院长(主任)、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或者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会*和教授代表组成。根据研究的议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院(系)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的方式,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有: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重要改革措施、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开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相关分配办法、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各类奖惩、年度预决算、较大金额资金的使用、德育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方案、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章教职工

第九十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

第九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九十二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三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组织,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断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竞争、积极向上、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九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依法依规办理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等相关事宜。待岗人员统一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学历与能力并重、师德与水平并重”,围绕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活力,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一百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建立并完善教师终身学习制度,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学生

第一百零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组织,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依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对不具备学位条件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并举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审议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系)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品学兼优,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有建议权,对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有审议权,对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有评议权。学校尊重和支持其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章校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百二十条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校校友:

学校的前身原新疆省立伊犁专科学校、原阿合买提江专科学校、原伊犁师范学校、原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以及伊犁师范学院的:

(一)本科、专科、中专的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研究生班)、各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九章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预算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学校对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管理安全。

第一百三十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学校校训为“品正学实”,校风为“爱国、崇德、勤奋、求实”。

第一百三十二条学校校徽

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为1954年建教学楼正面视图,其上部是天山山脉,下部是建校时间“1948”;内外圆周形成区域下部是中文校名,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英文书写校名,寓意学院特殊的区位和办学特色,三种文字书写的校名均分圆环;整个校标为墨绿色。中文为赵朴初题写。

第一百三十三条学校校歌为《塞外明珠》。

第一百三十四条学校以每年的9月20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中国共产党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其办公室设置在学校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做出说明;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最后需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