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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主要是指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具体条件为: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止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二是企业在2008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四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五是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企业少裁员认定是指裁员数量在20人以下,或裁员20人以上但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六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二、困难企业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困难企业的申请。办公地点在大纬二路176号304室,电话:82051991.首批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3月31日。

符合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条件的,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和按规定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一并申报。由企业填写《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一),一式四份,有企业主管单位的,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文件等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市直及市内六区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五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统一汇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二),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一次性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困难企业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对象是在济南市参加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符合条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同时需要填报《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三)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规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使用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三)困难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县(市)区属困难企业和无主管单位困难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其他困难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同时需要填报《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四),上报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大纲和《济南市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花名册》(附件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申请,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由本企业负责组织,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委托技工院校承担。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限为2009年度内。培训时间一般在400学时左右。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高一级的职业培训,不具备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者参加本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考核与鉴定。具备晋升职业资格且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晋升职业资格且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补贴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培训的专业和职业资格的不同,按培训和鉴定合格的人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凡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均在享受范围之内。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执行期限为2009年 4月至9月。企业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按此申报。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就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失业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银行考察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各县(市)都要设立担保基金,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凭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后,报县(市)就业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担保贷款手续。目前市六区的返乡创业农村劳动者符合贷款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其他四县(市)在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后办理。

贷款额度由原最高3万元提高到最高5万元,原来已办理的按原规定执行。

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贷款能按时还息还贷,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信誉良好的,按程序可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带动和吸纳安置其他人员就业的优先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一年,不再享受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原则上按每人5万元)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所在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就业办审核,市财政局批准,企业向银行办理贷款,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二年。

五、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

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劳社字[2008]106号)规定办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管理的意见》(济劳社字[2007]163号)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用定额方式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两项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持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劳动合同,到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同意,汇总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批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同意,汇总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