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四川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2022-02-01 02:26:57华夏高考网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2018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等57条医改重点工作。2017年,我省从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开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动健康四川建设。

医疗改革

8成重点人群将有家庭医生

根据《通知》要求,在医疗改革方面,我省将重点围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改革、健康扶贫等方面开展工作,给老百姓看病就医带来实实在在的红利。

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方面,我省将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让小病在家就能治疗,大病在家就能诊断和预防。《通知》提出,2017年,全省签约服务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此外,我省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分级诊疗政策落实。2017年,每个市(州)分别在城市和农村至少建成1个和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

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方面,我省将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其中,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比重,使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更加优化。

我省还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此外,《通知》要求,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 以下。

医保改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贴提高到450元

健全医保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建设。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方面,《通知》提出,将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个人缴费相应增加,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通知》要求,要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我省今年还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药品改革

鼓励医院采购低价药、国产药械

《通知》要求,所有市(州)的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 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 20 元以下。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重大传染病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妇儿用药的供应保障。

巩固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诊断试剂、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其中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此外,《通知》特别指出,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国产药械。

2018年大病救助标准有哪些变化呢?其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报销范围有哪些?具体整理如下: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