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贷款补贴标准规定
2022-09-14 13:57:58华夏高考网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那么,在河南什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呢?河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河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省、省辖市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各地知名企业等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两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八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及时开展精准帮扶
十一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
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各地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等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
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
切实抓好政策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
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
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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