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陪产假国家规定,安徽陪产假新规定多少天
2021-04-15 03:46:43华夏高考网昨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的优待。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关键词:再生育
三种情形可以再生育
随着离婚率提高,再婚家庭数量增多,再婚群体的再生育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再婚群体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己制定。
我省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同时,我省对于病残儿童再生育家庭再生育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关键词:产假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我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我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关键词:婚假
晚婚假从23天变3天
根据国家和我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我省的婚假构成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关键词:独生子女光荣证
生育二孩的取消奖励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据介绍,在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仍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三孩”将处罚
对于社会抚养费,《草案》也调整了其征收条件、征收对象,变更计征基数。将征收对象调整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违规生育的行为,《草案》也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交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关键词:避孕节育
可自主选择避孕措施
《草案》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按照此前的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关键词:生育登记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界定》,中有关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要求,《草案》规定,将原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草案》规定,我省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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