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

2021-12-12 07:22:15华夏高考网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西宁晚报)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8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8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统一筹措。

注意:各地区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应向当地政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