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教师职称评定审核条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22-02-08 01:15:35华夏高考网

2018年黑龙江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8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主要内容是将分设的中小学职称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下面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8年黑龙江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入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逐步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国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印发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以及非试点地区执行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不得超岗位评审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6.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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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5年9-12月):研究起草《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应配套办法、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2016年1-6月):按照批复后的《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完成人员过渡。

第三阶段(2016年7-9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5年度评审(2015年由于国家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省按要求未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为切实维护广大教师利益,予以补评)。

第四阶段(2016年10-12月):按照新的制度开展2016年度评审。

第五阶段(2017年开始):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四、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省里将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统筹职称改革整体和中小学职称改革专项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告。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