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补贴政策及补贴项目一览表

2021-12-01 03:45:29华夏高考网

一、浙江省农业项目补贴最新消息:

农民日报消息: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炉。浙江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在2017年前全面完成农业补贴改革任务。今年,国家决定对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政策进行综合改革,浙江被列为全国五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试点中,浙江着重推进三项任务:首先是推进制度创新,整合归并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补贴资金,突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优化粮食补贴审核发放程序,探索建立粮食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第二是推进组织创新,将引导组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组织联合优势,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三是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完善的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开展粮食补贴信用贷款,支持组建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行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政策,构建联合社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业金融支撑体系。

浙江省财政拨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73亿元

近期,浙江省财政厅拨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73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2亿元,中央财政资金7340万元,以缓解农业保险理赔压力,保障农户权益,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承保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农户参保和理赔工作,加强财政保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农业补贴政策:

1.粮油种植大户直补

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2012年,补贴对象为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补贴标准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另外,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浙江省财政继续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2.订单稻谷奖励

浙江省从2009年开始,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的种粮农户实行订单稻谷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其他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15元提高到20元,每亩最高奖励160元;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政策实施以来,在全省粮食总面积趋减的形势下,2011年早稻167.6万亩,基本保持稳定。

3.农机作业补贴政策

浙江省从2007年开始实行水稻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2012年,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以及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分别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通过政策实施,促进了农机、植保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2011年,水稻机插面积达224.4万亩,比上年增加16.3%。新增植保合作社等专业化服务组织241家,水稻统防统治面积281万亩,比上年增加17.3%,病虫专业化防控比例增4.2个百分点,达21.5%。

4.粮食政策性保险政策

浙江省从2009年开始试点开展粮食政策性保险,目前在水稻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开展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

5.畜禽养殖补贴政策

主要包括: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中央和省继续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实行补贴政策。有近30个县(市)约70万头母猪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2)后备母牛补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规定,对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按规定落实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的优质后备母牛,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

(3)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9号),对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按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