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南昌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方法

2021-05-09 06:34:47华夏高考网

病假工资=(本人工资÷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计算系数分别为:(1)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2)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如果员工所得提成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差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搓麻将突发疾病致死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