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低标价高收款要赔偿吗

2021-08-22 07:53:06华夏高考网

超市低标价高收款的情况我们都可能遇见过,如果遇见这种情况,你是怎么做的呢?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真实案例事件】

日前孔先生在乐天玛特四道口店购买了一套标价为99元的睡衣,结账却被收取139元。他按照超市的规定,提出多收款项双倍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北京晨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货架标签更换为139元。睡衣区负责人表示是销售员未及时更换扫码价签所致。经本报介入后,昨日稍晚时间,乐天玛特向孔先生道歉,并同意赔偿条件。

付款发现多收40元

11月25日,孔先生夫妇在乐天玛特四道口店购物时,为女儿挑选了一套睡衣。“当天那款睡衣标价是99元,我觉得很划算,正巧还剩一套适合我女儿的尺码”。孔先生果断将睡衣买下,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在收银台结账后核对账单发现,这款睡衣实际收款金额为139元,比标价多出40元(如图)。记者从孔先生出示的购物小票和他拍摄的货架标签照片上看到,商品编号完全一致,标价确实与结算价格不符。

孔先生回忆称,他当场拿着睡衣到超市服务台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叫来该睡衣区的员工,“她对比后,一个劲儿地让我们退货。”孔先生称,妻子很心仪这套睡衣,“超市标价收款价格有别,应该有个说法,不能只给出退货的解决办法敷衍了事。”

要求双倍赔偿遭拒

孔先生按店里规定,提出多收款项应双倍赔偿。“之前和我们交涉的员工做不了主,便叫来了当天负责睡衣区的管理人员。但那个管理人员过来,只跟我们说了句‘不赔,你爱上哪儿告上哪告’,就转身走了”。在孔先生的据理力争下,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对其几番安抚,并退还了40元差价。但孔先生依然不能接受这种解决方式,“标低价高收价,还态度恶劣,太过分了”。

记者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了解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而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晨报介入超市道歉

昨天,记者来到该超市,找到了孔先生购买的同款睡衣,货架上的纸质标签为139元。因涉事员工和管理人员休息,昨日负责睡衣区的主管高女士解释说,“11月25日,我们这款睡衣确实是在搞特价活动卖99元。”据她事后了解,因为货架上的纸质标签换了,但员工没有及时将扫码标签更换,“所以扫出来还是原价139元,我们存在疏忽,并非存心欺诈消费者,以后会加强管理,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随后,记者在超市服务台前看到“关于商品结款差价的温馨提示”中注明,“存在错收价款情形的,将双倍退还多收取的价款”。对此事,超市售后服务人员调查后表示,当天帮助顾客与睡衣区协商此事无果,且工作人员处理时态度欠佳,让顾客不满,会再次帮助双方沟通。经本报介入后,昨日稍晚时间,孔先生告诉记者,“超市向我道歉并赔偿了,为晨报帮消费者维权点赞”。

【相关法律知识】

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去超市买东西,标签价格与实收价格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一般处理结果不是退货就是认了,本来是自己喜欢的东西,价格也能接受,结果却莫名其妙不能买了,或者价格高了,着实让人心里不舒服,感觉被愚弄了一样可是,您有没有想过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