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2021-12-17 14:49:43华夏高考网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5〕2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养老保险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月20日

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这两个文件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定额调整要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国家要求,各省要认真制定调整方案,2月28日前将调整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4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认真测算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8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调待文件与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完全一致。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总体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211元。国家同意我省按人均211元的标准调整,并批准了我省制定的调整方案。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81.36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底数清楚,数据真实,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

五、我省在调整时,如何进行定额调整?

我省在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对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重点体现了社会公平,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六、我省在调整时,如何按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在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七、我省在调整时,如何按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

在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进一步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八、我省在调整中,如何向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在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按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重点体现了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在定额调整76元的基础上,对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4元,达到每人每月90元;对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9元达到每人每月105元;对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44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九、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