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新规定

2021-12-07 06:30:01华夏高考网

国务院总理*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减负、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两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济性,具有由社会共同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

两者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之缴费,具有强制性,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国家财政作后盾,其待遇水平包含人类文明成果,体现社会进步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商业保险参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风险自担;其待遇在投保时便以明确的货币量化;它是由企业举办的并体现企业价值观。

3.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为疾病和负伤,需要诊断、检查、治疗,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工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发鄂政发〔2001〕3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规定湖北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1年7月1日起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称为缴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同,各险种参保单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最宽,以上所有的单位都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国家公务人员目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不是缴费单位。

6.社会保险缴费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称为缴费个人。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企业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8.失业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9.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10.工伤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1.生育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生育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1%缴纳,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的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1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三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也可以参加我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缴费标准。国家在对城乡居民进行普遍补助的基础上,将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和60岁以上的老人等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1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过渡时期的过渡性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第二年开始,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06年1月1日前记账比例为11%。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式,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7.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率×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