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怎么交医保卡网上缴费,娄底居民医保网上怎么交

2023-07-20 12:12:25华夏高考网

一、缴费标准、时间及缴费方式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6号)、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常医保发[2020]19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

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征缴方式:主要使用“湘税社保”APP,银行代扣代缴、银行智能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缴费方式。

二、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县内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参保缴费

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变。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除外),住院报销比例同比降低15%,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线达2300元后不再收取,累计最高报销15万元,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2.贫困人口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县内各级医疗机构且实行一站式结算,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后综合报销比例达90%。

3.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全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公司申报电话4319859;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申报电话:4333009)。住院应及时申报,报销标准与普通疾病待遇标准一致。

4.生育医疗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正常分娩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

六、跨省异地就医结算

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实行就医地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凭社会保障卡到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即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如下:

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出院后三个月内携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回本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窗口(县政务中心一楼)办理报销手续。

七.门诊、“两病”及特殊病种支付标准

1.城乡居民到本乡镇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凭身份证直接按报销规定抵扣医药费用,年封顶线350元。

2.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

糖尿病、高血压“两病”患者就诊范围仅限于参保居民所在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就诊医疗机构实行即付即补。具体报销标准:“两病”患者符合用药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高血压患者每人每年最高实际报销360元,糖尿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实际报销600元(高血压患者每季度最高限额报销90元,糖尿病患者每季度最高限额报销150元);

3.特殊病种门诊名称及支付标准: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1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结算单、疾病诊断证明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窗口(县政务中心一楼)申请办理,0-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报销90%;建档立卡人员,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在政策上提高5%,大病保险年封顶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