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社保补缴怎么办理政策规定,社保补缴最多几个月

2023-07-10 02:05:01华夏高考网

很多小伙伴遇到补缴社保的问题,本文华夏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2022年最新的清远社保补缴相关知识,包括清远社保补缴流程,清远社保补缴材料条件,清远社保补缴时限及费用等。

清远社保补缴怎么办理政策规定,社保补缴最多几个月

清远市社保补缴单位或他人代办与个人办理的流程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清远本市户籍可以直接补缴社保,外地户籍只有非农业户口在本地已有工作的的条件下才能补缴社保。

补缴条件

符合办理条件之一的我省户籍人员

广东社保一次性补缴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办理条件之一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补缴材料

(一)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密封的个人档案原件;

(三)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四)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

(五)第5类补缴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

(3)填写《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补缴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服务大厅取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前往省社保局服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第1、2、3、4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第5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或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第1、2、3、4类补缴业务的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第5类补缴业务的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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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二号市机关7号楼一至三层

服务电话:0763-3381331

夏季(4月1日至9月30日):8:30-12:00 14:30-18: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8:30-12:00 14:30-17:30

公交车站;

市审计局 105路

市环保局 107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