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口总人数,贵州人口数量最新统计数据

2022-02-25 07:00:10华夏高考网

贵州最新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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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年均增长0.31%

本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年末,贵州省常住人口为3529.50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474.86万人相比,五年间共增加54.64万人,增长1.57%,年平均增长率为0.31%。

2010年至,全省年均出生人口为45.88万人,出生率为13.0‰;死亡人口为25.41万人,死亡率为7.2‰;自然增长人口为20.47万人,自然增长率为5.8‰。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出生率下降了0.96个千分点,死亡率上升了0.65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下降了1.61个千分点。

全省共有1068.51万户家庭,人口为3419.2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0人,户规模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减少0.04人。

男女比例进一步拉大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关于性别比例,截至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820.63万人,占51.58%;女性人口为1708.87万人,占48.42%。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6.31上升为106.54。男女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年龄构成方面,全省常住人口中,0至14岁人口为783.17万人,占22.19%;15至64岁人口为2386.32万人,占67.61%;65岁及以上人口为360.01万人,占10.20%。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至14岁人口比重下降3.07个百分点,15至64岁人口比重上升1.5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49个百分点。

过去三年城镇每年增50万人

报告还显示,2013年,全省6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比重8.61%,受高中教育程度人口比重10.21%,受初中教育程度人口比重35.66%,受小学教育程度人口比重34.91%,未受教育人口比重10.61%。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59年,比上年提高0.13年,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82年,比上年提高0.16年。

城镇人口方面,2013年末全省城镇人口1324.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6.37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即城镇化率)为37.83%,比上年末提高1.42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提高幅度高0.26个百分点,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第一位。

数据显示,2010-2013年三年间,全省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加49.55万人,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升1.34个百分点,高于“十一五”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加32.6万人、城镇化率平均每年上升1.27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

贵州最新人口政策

仅供参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统一为13天;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3月31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4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婚假13天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条例修正案》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也就是说,本次贵州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3天。

产假方面,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发现,草案还就男方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再婚夫妇可有3个娃

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把原计生条例中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考虑到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情况,《条例修正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种情形:(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籍地不同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明确:夫妻一方户籍地与贵州省之间关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二孩以内生育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条例修正案》明确,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登记所需材料简化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这一调整,更加便民利民,也充分保障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权利。

不过,对于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再生育的,还是需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