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产假国家规定,莱芜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2023-03-31 14:13:01华夏高考网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莱芜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莱芜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莱芜产假剖腹产规定、莱芜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莱芜女职工产假可休98天 生育待遇支付限额提高

从山东省莱芜市人社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莱芜市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并相应提高了各项生育待遇支付限额标准。

据介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缴费比例为0.3%,矿山、钢铁冶炼企业缴费比例为0.5%,其他企业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参保企业2015年6月30日以前的生育保险费仍按1%的比例收取。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后,预计今年将减轻参保单位经济负担900多万元。

在生育待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调整了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定额、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定额、非本市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限额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支付限额。

2、莱芜女职工注意啦!增加产假60天,还有“痛经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痛经或者月经过多 可申请休息

办法要求,要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

办法明确,要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方面,办法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

办法提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3、莱芜这些人能免费生育三胎…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 2016年新修订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具有其中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增加产假6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 60 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4生一孩二孩实行免费登记,生三孩及以上实行生育审批

当前,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为了实现当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权益,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改变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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