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汇总

2021-08-15 14:37:06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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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7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汇总

(2016版)

一、法定休假日

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同时,该《规定》第二十六条也明确了,劳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年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事宜,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该《条例》也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中亦明确了,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医疗期工资的支付标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对于医疗期工资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所请的假期。

对于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五、女职工“三期”

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另外,处于产期的女职工应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对于生育津贴的标准,该《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且根据3月23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婚丧假的期限,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目前,我国对于非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休假期间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而根据3月23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即辽宁省现行的婚假天数为10天。

七、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对于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此,《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那么,国家对于探亲假还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首先,对于哪类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其次,对于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暂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