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工资改革方案

2021-08-15 17:11:56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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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

《意见》指出,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文件中提到了备受关注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改革。

《意见》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国家将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

同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四年后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

当前在我国许多地方,因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突出。此次《意见》提出到2018年,我国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国务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并在今年年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官方还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时,需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合理分流学生。

办好必要的乡村“麻雀”小学校

除解决好“大班额”的问题外,《意见》提出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着眼解决乡村教育的“弱”。尤其是面对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情况,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在推动城乡教师交流方面,《意见》明确,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乡村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振兴乡村教育离不开乡村老师。为留住乡村教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农村,《意见》要求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同时还要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留守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要依法追责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留守儿童目前有约6000万,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有2400多万,此次《意见》再次强调对这一庞大群体的关爱和保护问题。文件提出,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兜底保障职责,人社部门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

《意见》指出,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

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