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8-15 17:26:42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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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区区情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要求,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

从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二)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

乡村医生一律实行聘用制,并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药品、器械和财务管理及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业务技术流程,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

1.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绩效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业务考核主要包括对乡村医生执业政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知识的掌握情况;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费补助、年终奖惩、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提高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和层次

(一)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和《自治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当地卫生学校(职业学校)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基地,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系统化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网络培训项目。

(二)继续实施在岗人员学历教育。利用自治区和援疆省市教育资源,采取委培、联合办学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