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21-12-29 09:00:23华夏高考网

莱芜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及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商品房的;

(三)偿还自住商品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的;

(六)缴纳自住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自住商品房装修的;

(八)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享受莱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含在读学生)。

符合第(一)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与父母或子女在同一户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符合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 缴存职工因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而被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转移到其他城市。对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账户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自住商品房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出现逾期连续三次以上、累计六次以上的,在还贷期内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按年提取(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只能按一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如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承诺书》。

提取资料及额度

一、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心提供表格),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居民户口薄》、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 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提供资料:《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3年内),也可提供已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年内);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年内)。提取额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与父母或子女在同一户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商品房的。提供资料:建设行政主管、规划、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所有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建造、翻建、大修农村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凭证。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资料: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没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公积金账户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贷款余额证明;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足额缴存,中心业务系统可以查询贷款信息的,不需要另提供资料,中心无法查询的,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章的上年度还款流水,上述资料须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及银行印章;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内的,须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实行按年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还款额。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赁住房的。提供资料: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含房改房)的,应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提取额度参照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均房租水平测算(2015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万元)。

(五)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的。提供资料:《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1年内)原件及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证明及物业费发票(1年内)原件及复印件。实行按年提取,提取额度参照我市自住普通住房物业费测算(2015年最高提取额度2000元)。

(六)缴纳自住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票据(3年内)。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七)自住商品房装修的。提供资料:《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3年内)、购房发票、装修费用发票(1年内)原件、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3年内)、契税完税凭证、装修费用发票(1年内)原件、复印件。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按所购普通自住商品房(144?以下)500元/?装修费用测算。

(八)已办理退休的。提供资料:退休证或由组织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退休手续。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本息。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资料: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本息。

(十) 调离本市职工。提供资料: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用工合同、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户转入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户口迁出莱芜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具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本息。

(十一)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资料: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证明。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本息。

(十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的),突发事件(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如:地震、交通事故等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治疗费用结算单据(1年内)以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有关证明。提取额度:已参加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个人自负部分,其他的不超过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三)享受莱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含在读学生)。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居民户口薄》、子女录取通知书原件、学费及学杂费缴费票据。提取额度不超过子女在校期间实际支付的学费及学杂费缴费总额。

二、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提取账户余额保留到百位数。

提取程序

一、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委托人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填写的《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其他提取证明材料。

二、 缴存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单位不为其出具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监督

一、 市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缴存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