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云南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2022-02-08 01:24:20华夏高考网

云南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走在束河古镇,随处可见狗狗在溜达,路过一家客栈门口,一只‘大白熊’正懒懒地躺在门口晒着太阳。”一位天津游客在自己的丽江游记中这样写道。到过束河古镇、大研古镇的游客或许都会有此同感:这里的狗狗真多。

记者近日获悉,6月19日,《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丽江市古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听证会。丽江首个犬类管理办法有望年内出台,大研古城、束河古镇、市中心将成为重点管理区域。

听证背景

古城区犬只已超两万只

这是2010年11月30日继《丽江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后,又一次与丽江养犬管理相关的决策听证。古城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姚润雄表示,今年年内有望可以出台具体办法,大研古城和束河古城、市中心等区域将纳入重点区域进行管理。

古城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介绍,据摸底调查,古城区范围内狗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两万只,其中烈性犬占到了3千只左右。

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流浪狗随处可见,随地大小便,在大街上横冲直撞,被车辆碾压,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动物免疫、防疫跟不上极容易传染“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实际上,丽江主城区“庞大的犬群体”现象,早在4年前就引起了丽江市的关注,于2010年11月30日曾首次拟定《丽江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并举行过听证会,但听证4年后,由于多种因素,《丽江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一直未能面世。

《办法》摘要

每户只能养一只狗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每户可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登记,满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建立犬只电子档案

重点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犬管理机构将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录养犬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以及养犬登记证号码、养犬管理服务费缴纳、伤人等情况。其中,关于犬只情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犬管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

此外,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不符合继续饲养新生犬只条件的,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早9点至晚7点犬只不得外出

重点管理区内,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5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免疫证、登记证和犬牌;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禁止9时至19时携犬只外出。

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交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免费处理犬只尸体,并向养犬人出具处理证明。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须缴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发改、财政部门核准。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一年养犬管理服务费。持本人饲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再次养犬的,免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进行临时登记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犬管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时收取,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犬管理、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处理等服务所需经费。

将设置犬只留滞场所

古城区统一设置固定犬只留滞场所,各街道办事处视情况设置临时犬只留滞场所。犬只留滞场所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走失、扣押、没收的犬只,并配合养犬管理机构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犬只伤人、扰民等违法情况。

养犬人如无法自行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因不符合条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应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留滞场所接收的犬只,自留滞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无主犬处理,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