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物业投诉电话是多少,马鞍山怎么投诉物业

2023-07-06 22:10:39华夏高考网

投诉物业收费价格等问题的,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举报;或者拨打所在地住建局或房管所的投诉电话。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

(二)物业乱收费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政府指导价确定。

1,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质价相符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3,关于物业管理方面乱收费的问题住户可直接向市、区物价部门进行反映。

(三)物业断水断电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

物业断水断电系属违法行为。

1、法律没有授权。《物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可见,物业公司只是接受委托收取水电等费用。在业主未缴水费、电费时,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供水、供电等单位的授权停止对业主的水电供应。但仅限于业主未缴水电费的情况,于物业费缴纳与否无关。

2、合同相对性原则。给业主供水供电的相对人应该是供水公司或供电公司 ,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水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人,而非物业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印发《马鞍山市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马鞍山市物业行业“红黑榜”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志着马鞍山对物业的管理

进入信用管理*

?

其中规定物业企业的信用等级

失信将被处以不同的惩罚

同时鼓励守信的物业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文件吧~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失信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一)轻微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行为不规范,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二)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超过轻微和一般的失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0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在物业信用4个等级中

A和B都会受到一定表扬和支持

而达到C,甚至D级的物业

将列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信用等级为D级,列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发改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

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区(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