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险监管办法新政策解读
2021-10-08 14:09:37华夏高考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新政策要在2月1日起才实施,下面是中国华夏诗文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仅供参考。
将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最高将被罚款500元;医疗机构不得允许用医保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日前,河北省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严禁参保人员伪造诊断证明骗保
《管理办法》同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时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三项规定: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医保部门将实时监控就医购药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并与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提出限期改进管理的意见。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转借医保凭证将被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医疗机构九种骗取医保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九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延伸】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基金的筹集、支出和监督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12年省政府专门印发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在规范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度医疗、虚假住院、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利益,我省有必要制定这个《办法》。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并受委托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答:《办法》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禁止从事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表述,主要包括:(一)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二)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四)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五)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六)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七)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九)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4、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5、《办法》在加强监督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建立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管理。二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三是成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及有关活动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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