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新政亮点解读
2021-11-02 14:50:34华夏高考网广东医疗救助政策实现重大突破:首次从全省层面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对象看完病,只要付自己经过医保、医疗救助减免之后应承担的那部分费用即可,实现“一站式”结算。
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相关通知。4日,省民政厅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这项医疗救助新政的亮点。据悉,《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
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救助
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介绍,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进程中,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病有所医”问题。《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省将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实施意见》围绕“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的目标,在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住院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部分举措在我省一些先行先试地区已经开展。从全省层面上看,《实施意见》实现了8个“首次”。
《实施意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并首次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不仅包括广东户籍困难群众,也涵盖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人口。
首次实现城乡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统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完全一样的医疗救助。据悉,低收入救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困难群众。
免收低保人员住院押金实现“零门槛”
首次规定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具体规定是: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有效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利用商业保险服务网点多、专业化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层次、更快捷的服务,提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据了解,门诊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因而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比例具体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首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限费用,按群众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据介绍,具体的分类救助比例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首次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以得到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救助,其他对象医疗费用依申请、按程序给予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重点救助对象,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重点救助对象就医。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多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落实《实施意见》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资格。
救助标准和覆盖面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骆招群介绍,《实施意见》形成了“广覆盖、高水平、低门槛、重衔接”的特点。“广覆盖”即是将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覆盖最需要的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都可以得到救助。据悉,制定这个60%的比例,经过了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且参考了广州和珠海的现行做法,将全省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提高到与珠三角同样的水平上来。
“高水平”即是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实行应救尽救。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逐步扩大门诊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小病看门诊也能得到救助。明确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且不限费用、不限病种,在覆盖面、救助标准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低门槛”就是保证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传统上的医疗救助,大多是事后救助,困难群众凭借医疗费用单据到民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审批,程序繁琐。不少困难群众因为无法承担住院押金和垫付的医疗费用而住不起院。《实施意见》规定,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押金,让最底线的困难群众可以直接住院,零门槛接受医疗服务。
“重衔接”就是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费用结算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整合效力,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最大程度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看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无缝对接的“一站式”结算,全部在医院结清,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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